勞務派遣,對于用人單位的靈活用工,緩解用工壓力具有很大作用,所以很多單位會選擇這種用工方式。但是對于勞務派遣,有幾件事比較重要,還需要用人單位了解清楚。
1、需要簽訂哪些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務派遣組織簽訂《勞務派遣合同》,勞務派遣組織與勞務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實際用人單位與勞務人員簽訂《勞務協議》,用人單位與勞動人員之間只有使用關系,沒有聘用合同關系。
2、哪些崗位可以用于勞務派遣?
根據《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用工單位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替代性崗位上使用被派遣勞動者。
其中,臨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六個月的崗位;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
3、勞務派遣人員的薪酬怎樣發放?
根據《勞務派遣合同》,用人單位按月處理和查核勞務人員狀況,判斷勞務人員應發薪酬總額、社保經費、加班費、個人所得稅等,每月底劃撥到派遣組織財政帳上,派遣組織代發悉數勞務人員的薪酬、代扣個人所得稅、代扣社會保險金。
4、勞務派遣人員的各項社會保險由誰交納?
哪一方為勞務派遣人員交納各項社會保險是由勞務派遣公司和用工單位洽談判斷的。但不論怎樣約好,勞務派遣單位或用工單位都有必要為勞務派遣人員交納各項社會保險費,不能相互推脫,侵犯勞務派遣人員的權益。
5、勞務派遣人員工傷職業病責任主體是誰?
《暫行規定》明確,被派遣勞動者在用工單位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的,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法申請工傷認定,用工單位應當協助工傷認定的調查核實工作。勞務派遣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可以與用工單位約定補償辦法。
6、關于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勞務派遣暫行規定》是這樣規定的:
被派遣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務派遣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被派遣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勞務派遣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將被派遣勞動者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及時告知用工單位。
被派遣勞動者因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被用工單位退回,勞務派遣單位重新派遣時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被派遣勞動者不同意的,勞務派遣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被派遣勞動者因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被用工單位退回,勞務派遣單位重新派遣時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被派遣勞動者不同意的,勞務派遣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但被派遣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除外。
勞務派遣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決定提前解散或者經營期限屆滿不再繼續經營的,勞動合同終止。用工單位應當與勞務派遣單位協商妥善安置被派遣勞動者。
勞務派遣單位因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或者本規定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與被派遣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法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以上就是勞務派遣需要知道的幾件事。更多信息歡迎懷化市裕橋人力資源有限公司!